题目内容: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