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甲公司在编制20×8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内审部门就20×8年以下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会计处理提出异议: (1)20×8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购入乙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5%有表决权股份,该股份 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20×8 年 6 月 1 日至 20×9 年 5 月 31 日)。除规定具有限售期的股份外,乙上市公司其他流通股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上市交易。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甲公司将该项股票投资分类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20×8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从上海证劵交易所购入丙公司 20×8 年 1 月 1 日发行的 3年期债券 50 万份。该债券面值总额为 5000 万元,票面年利率为 4.5%,于每年年初支付上一年度债券利息。甲公司购买丙公司债券合计支付了 5122.5 万元(包括交易费用)。因没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将丙公司债券持有至到期,甲公司将该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20×7 年 2 月 1 日,甲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丁公司同日发行的 5 年期债券 80 万份,该债券面值总额为 8000 万元,票面年利率为 5%,支付款项为 8010 万元(包括交易费用)。甲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并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将其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甲公司 20×8 年下半年资金周转困难,遂于 20×8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了 60万份丁公司债券,出售所得价款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的净额为 5800 万元。出售 60 万份丁公司债券后,甲公司将所持剩余 20 万份丁公司债券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4)20×8 年 10 月 1 日,甲公司将持有的戊公司债券(甲公司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给庚公司,取得价款 2500 万元已于当日收存银行;同时,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20×8 年 12 月 31 日按 2524 万元的价格回购该债券,该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为 2400万元,假定截至 20×8 年 10 月 1 日其公允价值一直未发生变动。当日,甲公司终止确认了该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价款 2500 万元与其账面价值 2400 万元之间的差额 100 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5)20×8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发行了 100 万张,面值为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取得价款 10000 万元。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4%。每年 12 月 1 日支付上年度利息,每 100 元面值债券可在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后转换为甲公司的 10 股普通股股票。二级市场上不附转换权且其他条件与甲公司该债券相同的公司债券市场年利率为 8%。甲公司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收到的 10000 万元全额确认为应付债券,在 20×8 年年末按照实际利率确认利息费用。 要求:
根据资料(1)、(2)和(3),逐项分析、判断甲公司对相关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 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