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2019年公司有关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相关资料如下: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下述资料,逐项分析、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 (1)2019年6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10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丁公司,经协商出售价格为330万元。同时签订了一项看涨期权合约,甲公司为期权持有人,有权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日)以34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债券。甲公司判断,该期权是重大的价内期权(即到期极可能行权)。对于此项业务,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债券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全部转移给丁公司,甲公司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债券。 (2)甲公司2019年1月2日与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共100笔打包出售给该资产管理公司,该批贷款总金额为8000万元,原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为5000万元,双方协议转让价为4000万元,转让后甲公司不再保留任何权利和义务。2019年2月2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贷款出售款项。对于此业务,甲公司财务人员未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只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3)甲公司2018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戊公司,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款。甲公司2019年4月1日将应收戊公司的账款出售给工商银行,出售价款为680万元,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应收戊公司账款到期且戊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已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终止确认了该项应收账款,并将收到的价款68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702万元之间的差额22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 (4)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200万元,年利率为3.5%。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12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回购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此项业务,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只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披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