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的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8月受让该市一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转让方不含增值税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了相关税费,按照规定应于2017年10月进行开发,由于资金不足,推迟到2018年6月才进行开发,被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 截至2018年12月末,甲公司使用受让土地80%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建筑面积50000㎡),已经销售45000㎡,依据销售合同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8000万元,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99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劳务费、材料费共计7200万元,实际支付了7000万元,剩余20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留存3年,建筑公司全额开具了发票。 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15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45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440万元,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进行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甲公司于2018年底按照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2019年3月,将剩余的5000㎡作为投资与某商场进行联合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在政府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 (说明: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4%,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甲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A.404.1 B.517.5 C.869.4 D.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