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15年至2×19年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2×15年1月1日购入一项专利技术,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购买价款为280万元。该专利技术使用寿命不确定。 (2)2×15年年末,该专利技术出现减值迹象,甲公司经计算得出,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4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30万元。 (3)2×16年年末,甲公司对专利技术使用寿命进行复核,能够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为15年,甲公司对该专利技术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0。假定当年未发生减值。 (4)2×17年年末,甲公司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经计算得出,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1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90万元。 (5)2×18年年末,甲公司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经计算得出,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98万元。 (6)2×19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专利技术对外出售,处置价款为205万元,假定未发生相关税费。 假定专利技术计提减值后,原摊销方式和摊销年限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 (1)计算2×15年年末该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以及专利技术应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 (2)分别计算2×17年和2×18年无形资产期末的账面价值及可收回金额,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如果需要,计算甲公司应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3)计算2×19年处置无形资产对损益的影响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4)说明2×19年处置时原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金额是否需要转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