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甲公司组织人员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聘用A会计师事务所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审计。2018年2月1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对外披露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责任界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董事会决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草拟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相当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的咨询费用。 (2)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甲公司于2017年4月引进新的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7年5月1日起在部分子公司试点运行。由于该系统至今未在甲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3)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董事会同意A会计师事务所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但应及时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作为甲公司改进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4)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甲公司销售部门于2018年2月初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预计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占甲公司2018年全年销售收入的30%,董事会责成销售部门立即整改。鉴于上述事项发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董事会讨论认为,该事项不影响A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5)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由于部分媒体对上述甲公司销售部门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事项进行了负面报道,为逐步淡化媒体效应和缓解公众质疑,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日期由原定的2018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 (6)关于变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提高审计效率,董事会决定自2018年起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整合进行。董事会建议聘任为甲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与B会计师事务所签订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增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事项,以备股东大会讨论审议。 要求: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逐项判断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1)至(6)项内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指出不当之处,并逐项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