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入新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 (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25万元。 (3)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92万元。 (4)修理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2万元。 (5)货运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16.55万元。(公司未选择用简易征税) (6)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2.72万元。 (7)经营性出租载货车(不配司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23.4万元,二季度租赁费在季度初一次性支付)。 (8)销售旧载货车(2010年3月购入,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收入20.8万元。 该货运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
A.0 B.5.20 C.1.234 D.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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