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假设2008年4月1日,临江县人民法院对张天明诉武文才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武文才向张天明交付价值5万元的ABC三台机器设备,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武文才缴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机器设备交与张天明。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5月17日,张天明向临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赵松负责执行。在执行中,武文才的朋友王涛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台设备为其所有的财产。赵松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依法定程序裁定驳回了王涛的异议。6月12日,张天明与武文才告知赵松,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台机器折价成人民币2.5万元,武文才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向张天明交付;C机器折算成人民币2万元,在2008年8月底之前将2万元现金交付与张天明。6月30日,武文才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5万元现金。2008年8月,由于武文才不愿交付剩余的2万元现金,张天明向临江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临江县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武文才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E三台设备交付张天明,张天明退还2.5万元现金。根据上述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王涛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张天明与武文才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天明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4.临江县法院接受张天明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5.假设赵松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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