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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06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工资里拿出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其余部分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居住在张某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用每月的共同出资添置了部分家具。由于刘女士不能生育,一年后以夫妻名义领养一男孩。2015年因感情不和张某与刘女士协议离婚。根据案例回答43~46题。
A.婚姻登记部门应当允许离婚
B.婚姻登记部门应当进行调节,调节不成允许离婚
C.婚姻登记部门应当指定一方为监护人
D.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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