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原告:贾某,女,19岁,汉族,某中学学生 被告: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春海餐厅原告因与被告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

  • 题目分类:一卷
  • 题目类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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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原告:贾某,女,19岁,汉族,某中学学生
被告: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春海餐厅原告因与被告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原告使用完第一罐换至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炸,致使原告面部,双手烧伤。治疗应支付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等共计人币31664.93元。
诉讼中,法院委托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份石油气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YsQ一A“众乐”牌卡式炉进行测试,该产品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如果安装时不对准接口,漏气的可能性更大。
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受伤害的情况进行鉴定:原告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原告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经医院证明:原告今后面部及手部护理治疗费用约需5—6万元。必要时可再行手术治疗,费用约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
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体表面英文标注为Warning--Extreme1yF1ammab1e Contains liquefied Butane Gas Under Pres一$1Jte(瓶内装有极易燃烧的液态丁烷气);NeverRefi11 Gas Into Empty Can(用完后绝不能再次充装);中文标注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重复使用”。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本案例中的三方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2)本案例中应如何对贾某进行赔偿?贾某的精神损失应如何计赔?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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