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题:甲公司(位于A市甲区)租用乙公司(位于B市丁区)的一辆东风牌轻型卡车,用于货物运输。租赁费用3万元,租期3年,双方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租赁期间,由于甲公司的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甲公司与某修理厂(位于A市乙区)于A市丙区订立了一份汽车修理合同,约定修理费5000元,汽车修理完毕后甲公司领取汽车时支付。后来,汽车在该修理厂位于A市丁区的一个修理点修理完毕。甲公司前去领取汽车时,称其资金困难,过1个月再支付修理费。但修理厂不同意,并不让甲公司取走汽车。1个月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就租金的支付进行约定,如果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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