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题王三与李四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判决李四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5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四故意拖延,王三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二人达成和解协议,李四一次性付给王三40万元,并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一年半,王三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相关申请书后的第14日向王三发送受理通知书,并指定审判员李某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李四提出意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审判员认为审查期间,李四无权提出异议,遂对其意见不予审查,直接予以驳回。经审查,发现申请符合再审条件,遂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的是: A.第14日发送受理通知书的行为
B.指定审判员李某进行审查
C.审判员驳回李四的意见
D.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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