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借给8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问: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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