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实木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板。2011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月2日,从某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2.10月3日,从某木材厂购入木材一批,取得木材厂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26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3.10月5日,将成本为90000元的木材运往某加工厂,委托其加工成实木白坯地板。
4.10月8日,发现上月购入的油漆质量存在问题,经与销售单位协商,同意退货;当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10月9日取得销售单位依据《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20000元、税额20400元,款项尚未收到。
5.10月10日,委托加工厂加工的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加工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0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代收了消费税(加工厂无同类实木白坯地板的销售价格);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付讫,收回白坯地板后,全部领用继续生产实木漆板。
6.10月12日,销售给家具商城一批实木漆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00元、税额136000元;收到家具商城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7.10月15日,经总经理批准,将一套原含税价格为70200元的实木漆板以八折的优惠卖给关系客户,取得银行存款56160元,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8.10月18日,办公楼装饰工程领用自产实木漆板一批,该批地板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000元,生产成本为18000元。
9.10月19日,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000元、税额76500元;10月25日设备安装完毕,共发生安装费50000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付讫,安装完毕后当日投入使用。
10.10月26日,销售给外省某企业实木漆板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税额51000元;另收取随同实木漆板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价款30000元;共取得银行存款381000元。
11.10月28日,收到税务稽查决定书,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企业上月将以前购入的一批木材用于办公楼的装饰工程(该工程本月尚未完工),仅按木材的成本进行了结转,未作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该批木材的账面成本为40000元,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本月进行调账。
12.10月31日,企业在对存货进行盘点时发现,因管理不善导致以前从林场购入的一批原木霉烂,该批原木账面成本为115812元,其中含运费成本7812元;已知该批原木购入时,已经按照规定计算了进项税抵扣,相关的运费也已计算了进项税抵扣,该批损失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
已知:经核实10月份实木白坯地板期初无余额,实木漆板和实木白坯地板的消费税税率均为5%;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做出每一笔经济业务相应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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