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一向不合。某日,王某心生恶意,想好好教训一下李某。但恐自己力量不够,便想让李某的表妹朱某往李某的食物中下敌敌畏。朱某不肯,王某就威胁她说:“你若不下药,我就告诉别人你和肖某同居的事。”朱某害怕,便在李某的食物中下了经过大量稀释的敌敌畏。后王某拿起一把菜刀,冲到李某家中,趁其昏迷之际一刀砍下他的三个手指,之后又对其一顿暴打。直至后来李某流血不止,怕把人打死,王某才逃走。后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王某的家庭十分困难,父母均已年过七旬,且父亲瘫痪,妻子体弱多病,两孩子一个4岁,一个5岁,王某是家里惟一的劳动力。若对王某提起公诉,必被判刑送监执行,其家庭必难维持生活。而朱某系被迫下药,情节轻微,也不宜起诉。故该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某和朱某均不起诉。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并要求该县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县法院的请求,决定受理此案,并于开庭前三日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但市检察院认为案件本来就是县检察院起诉的,市检察院不熟悉案情,如出庭支持公诉必定不能很好地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遂仍指令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和朱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若正确,属于那种不起诉?若不正确,请说明理由。
(2)本案究竟该由哪个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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