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3月1日,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县大剧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主体娱乐区三层1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2年,即自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年租金2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2009年3月22日,乙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集中办公。被告认为原告所租赁的房屋适合文化馆使用,便于4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4月9日上午搬出,原告不同意,被告便于当日将原告的办公设备强行搬至该院二层会议室,原告无奈只好搬出。为此,原告损失加工费、广告费、搬迁费等共计3万多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解除合同系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并未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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