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0年3月,东鄂村村委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经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同时指定东鄂村委会在该村北公路林间采伐榆树200株。伐后补栽幼树,村委会获准后遂于4月20日组织村民按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后该县公路站发现,于6月26日以村委会滥伐树木为由,对该村作出补栽幼树200棵,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的处罚决定。村委会不服,于7月6日向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复议认为,县公路站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8月3日作出复议裁决:责令东鄂村委会在被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村委会对复议裁决不服,于月1日以市公路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公路局复议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公路管理条例》及《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驳回村委会起诉,维持市公路局复议裁决,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未上诉。问题:
(1)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县林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无权力宣布其无效和判决撤销?
(2)本案中,人民法院未审查县林业局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3)县林业局在本案中是否具备第三人的法定条件?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