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龙某与英某都是北京某电子公司的职员,曾经共同租住于某小区公寓,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他们约定前半年房租由龙某付,后半年房租由英某付。可就在他们租住半年后,房东决定收回房子,不再向外出租,于是龙某搬回家居住,而英某住回公司宿舍。搬家时对于前半年的租金,英某写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给龙某。3个月后,英某跳槽至上海某电子公司,离开北京前没有还欠龙某的钱。英某离开北京半年后,2002年9月12日,龙某向英某户籍所在地北京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9月19日,人民法院通知龙某受理其申请,并于10月11日发出支付令。得知公司派英某到美国培训,且要到12月初才会回到上海,10月20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通知受理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B.发出支付令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C.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期间还不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D.对龙某的支付令申请予以受理不正确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