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 第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 第二种情况,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
• 第三种情况,培训费的赔偿也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
A.公司对小李的培训不属于上面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应该赔偿在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案例2: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一个有成长性的高新技术行业,但随着公司的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原来的管理制度明显的跟不上企业的发展需求,表现在:迫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现行绩效考核办法往往频繁调整,然而员工积极性并无明显改善,抱怨之声依然不决于耳。可是,拿出一个能为各方所接受的、公正的绩效考核办法又令企业管理层大伤脑筋,人才流失,难以吸引、留住优秀人才
请问:该公司考核制度存在什么弊端?你打算如何改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