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是大学同学,2004年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三人把户口分别留在该市A区、8区、C区。后来三人看到找工作比较困难。决定自己开饭店,2004年10月1日在该市的商业中心(位于D区)开设了名为“蜀圣”的饭店。经营一段时间后,张某觉得开饭店挣钱太慢,于是2006年3月同王某组建了一支名为“黑鹰”的乐队,在各处酒吧唱歌赚钱,饭店主要由李某经营。2006年9月2日,杨一夫妇、杨二、杨三为庆祝杨一之子杨小一三周岁的生日,一同到该饭店用餐。服务员赵某在开酒过程中,啤酒瓶突然炸开,导致桌上的火锅汤四处飞溅(后经查明该啤酒是从该饭店隔壁的商场购买的,是由位于该市E区的某啤酒厂生产的),杨一夫妇,杨二、杨三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烫伤。杨小一的面部严重烫伤,一只眼导致失明。共花费医疗费l0万元,此时饭店总资产只有4万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杨一等人遂提起诉讼。2006年5月24日,张某、王某在B区某酒吧演唱过程中,与到酒吧喝酒的孙某发生争执,后两人将孙某打伤,花去医疗费4000元,孙某于2006年7月5日出院。问题:
(1)杨一等人可以以谁为被告?
(2)杨一等人可以向何处法院提起诉讼?
(3)假如杨三认为和李某关系不错,不愿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4)杨小一在诉讼中是何地位?其权利如何行使?
(5)杨小一的面部及眼睛的伤残能否提起精神赔偿之诉?为什么?
(6)孙某应当以谁为被告?此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7)孙某的赔偿请求权何时终止?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