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