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6年6月1日,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电站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站成套设备的价款为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有违约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向对方交付违约金。6月18日,甲公司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750万元的办公楼提供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余不足部分由丙公司为其提供保证,并由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电站成套设备,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公司履行清偿货款以及因乙公司未能如约履行合同造成50万元经济损失的保证责任。丙公司则对此进行抗辩:保证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该保证合同应确认无效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办公楼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清偿剩余未获实现的货款债权及其利息。另外,甲公司要求人民法院就其造成的50万元的损失相应增加违约金数额。 要求:根据本题提供的上述情况与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对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价款没有约定,应按什么顺序清偿?
(3)甲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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